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9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郭栢強
郭沛宸郭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已因判決分割增加同區段866之5、866之6、866之7、866之8、866之9地號土地,原告未就被繼承人 郭紘宏 所遺全部財產請求分割,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張鈞雅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