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566號債權人 黃茂堯 上列債權人黃茂堯因與債務人 戴雲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茂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支票影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242,000元,然聲請人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繕打為新臺幣2,500,000元,請求標的內容卻又繕打請求新臺幣3,242,000元,金額前後不一,故請查明正確請求金額,並更正。
二、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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