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原告 楊育義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
楊育禎 楊惠燕 被告 鄭昱民
營新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群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張鈞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