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郭三水 訴訟代理人 郭聰源 原告 黃凱鈴 被告 彭萬標
台南蛋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瑞進 訴訟代理人 黃柏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8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潘明彥
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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