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乙○○
甲○○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鍾佩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