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小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被告)對
於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經本院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繳納,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10月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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