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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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克忠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23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