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4月30日,以93年度簡字第1194號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偵字第232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於93年6月21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93年7月至11月間,更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於94年5月31日,以94年度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爰依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查本件受刑人甲○○於檢察官提起本件聲請時,係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又其係居住在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聲請意旨亦認為受刑人甲○○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居住在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則受刑人之所在地及最後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