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附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四六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乙○○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被上訴人甲○○向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茲檢察官及上訴人就刑事部分提起之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以判決駁回,則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上開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林茂雄法官張祺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