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7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若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5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3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5月2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若語,1分之1。嗣相對人陳若語於民國104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5,31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及借款期間,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057,77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利率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所有權權利範圍││├───┬────┬───┬───┬──────┼─────┤││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北區│賴厝廍││0000-0000│3705.00│0000000分之276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5467-│地號:臺中市北│住家用│總面積:66.91│陽台:7.21│全部│││0○○○區○○○段0036│RC造│層次面積│雨遮:0.53│││││-0004│層數:014層│八層:66.91│││││├───────┤層次:八層│││││││臺中市北區太原││││││││路二段186號8樓││││││││之1│││││├─┴───┴───────┴────────┴──────┴─────┴────┤│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11519.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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