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0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四一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錄法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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