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學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0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易刑從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0
2年12月23日確定(下稱本件緩刑判決)。茲因該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多次未依規定報到,且受刑人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以該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811號偵查中,顯未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
2、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
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第74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以,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初犯、偶發犯或惡性較輕者使其改過遷善,如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之立法理由係以「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規定應遵守之事項,其情節重大者,足見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得為刑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3條第3項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或假釋之事由,檢察官及典獄長應聲請撤銷,爰增訂本條。」,是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與否,厥在違反同法第74條之2規定之「情節重大」,而該「情節重大」已使「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之立法理由亦以「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一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再按上開規定之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化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緩刑中付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之一種,其目的在監督受刑人緩刑中之行狀,期能繼續保持善行。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檢察官即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而法院裁定緩刑宣告撤銷否,自得就受保護管束人是否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則,如有違反,情節是否重大加以審查,以決定是否維持或撤銷緩刑宣告,自屬當然之解釋。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雖均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惟該2條均採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權限,而由法院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之
2款要件僅須具備其一,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而率應逕予撤銷緩刑有所不同。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
度審易字第170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易刑從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2年12月23日確定(保護管束期間自102年12月23日起至105年12月22日止),經檢察官於103年4月11日簽發執行保護管護指揮書,至
104年8月止,其執行情形略如附表所示,經本院調閱觀護卷宗查閱無誤。
㈡依附表所示之保護管束執行情形,受刑人自檢察官於103年
4月11日指揮執行保護管束後至104年8月止之18個月,雖因未按時報到而經9次告誡,惟受刑人除於103年6、12月(附表編號3、10)未向觀護人報到外,其餘各月,均至少有向觀護人報到1次,且如有遲誤報到,均於原定報到日後數日(①附表編號3-4之103年6月27日未到與同年7月4日提前報到。②編號8之103年10月16日未到與同月23提前報到。③編號15-16之104年5月29日未到與同年6月12日提前報到。④編號17之104年7月15日未到與同年月24日提前報到。⑤編號17-18之104年7月24日未到與同年8月5日提前報到。⑥編號18之104年8月13日未到與同年月21日提前報到)或於告誡函指定日期(①附表編號9-10之103年11月20日未到與同年12月11日報到。②編號16-17之104年
6月23、26未到後之同年7月8日報到)即向觀護人報到。另查:
⒈受刑人於執行保護管束期間,曾任職於和樂環保清潔有限公
司(力品工程行,下簡稱和樂公司),雖該公司遲未函復本院有關受刑人於上開期間於該公司任職情形,惟依附表所示之觀護記錄資料,受刑人至103年11、12止,應係受雇於和樂公司,於103年12月後,以打零工及於Facebook(下稱FB)網頁上承接工作維生,而受刑人領有初級高空繩索作業教育訓練結業證書,工作內容係以繩索垂吊於大樓外牆進行相關之修繕及清潔,有受刑人之FB網頁及工作照片在卷可查(本院卷附網頁列印資料),是受刑人所從事維生之工作,除係耗費體力及具有基本技術之工作外,其工作亦受天候影響甚鉅。
⒉受刑人係離婚獨自撫育患有重症之未成年兒子(00年00月生
),雙親均已年老,母親罹患癌症,有附表所示之觀護輔導紀要(附表編號6、11)及受刑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於103年11、12月離職後,於104年1至5月間,受刑人承接零工維生,於同年4、5月間之約1個月期間未接獲工作,觀護人亦發現受刑人有家庭重擔、生活清苦情形(附表編號11至15),約至同年6月間始開設FB承接工作,工作狀況似漸有改善(附表編號16至18),亦有附表所示之觀護輔導紀可佐。
⒊綜合上開資料,受刑人雖有因未於指定日期向觀護人報到,
而經告誡9次,惟其中6次,受刑人係於遲誤指定日後數日隨即提前向觀護人報到,而依觀護輔導紀錄及受刑人上開家庭環境、經濟狀況與工作情形,受刑人遲誤期日,可認均係因困於工作生活所致,尚難認受刑人有惡意不服從保護管束命令或逃避個月報到之情形,自難認已構成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情節重大」情形,是聲請人以受刑人未定期報到為由依本條項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尚難採認。
㈢受刑人就本件緩刑判決所犯之竊盜犯行,其犯罪動機係因受
刑人與前雇主因薪資發生爭執,其於離職後,因經濟壓力並出於一時報復心態,而竊取前雇主所有鐵塊3塊等情,有該判決及觀護輔導紀錄在卷可查。受刑人雖於本件緩刑判決之緩刑期內之104年5月6日經警於其自小客車上查獲第二級毒品(淨重0.008公克,附表編號15),惟受刑人於查獲同日經警所採尿液經送驗結果,呈毒品陰性反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13日就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以該署104年度毒偵1811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就其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以該署10
4年度偵字第16154號起訴(附表編號18),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4年10月6日以該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50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易刑從略,尚未確定)等情,而被告除該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外,於本件緩刑判決確定後至今,均無其他犯罪經偵查之紀錄,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查,是受刑人於緩刑後,僅有該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持有數量甚微,且無證據可認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染有施用毒品惡習,堪能認定。綜上,受刑人本件緩刑判決之竊盜罪與本件緩刑期間內所犯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該二罪之罪名係有不同,侵害法益各異,是其二罪之罪質係有區別,難以相同並論;又其就前所犯之竊盜罪,於犯後深表悔意,並取得前雇主原諒並不追究民刑事責任,而經法院審酌後,認被告無再犯之虞,而予以緩刑之宣告,查係為警惕受刑人勿再為類似之犯行。是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固有未能恪守法律規定之事實,惟仍難逕依此即認被告有惡意反社會性人格,本件緩刑判決宣告之緩刑,對其仍生警惕之效果,足以促其改過自新,是本件依卷內事證,查無非予將原宣告之緩刑加以撤銷後繼續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尚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年月/日│執行記錄文書│要旨│├──┼───┬─┼────────┼──────────────────────────┤│1│103.04│11│檢察官執行筆錄│受刑人報到執行。│││├─┼────────┼──────────────────────────┤│││18│◎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下次報到日103.05.30。│├──┼───┼─┼────────┼──────────────────────────┤│2│103.05│30│◎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下次報到日103.06.27。│├──┼───┼─┼────────┼──────────────────────────┤│3│103.06│07│告誡函①│告誡未於06.27報到,命於103.07.24報到。│├──┼───┼─┼────────┼──────────────────────────┤│4│103.07│04│◎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稱前次未到係因工作關係。下次報到日103.││││││07.24。│││││├──────────────────────────┤│││││受刑人陳報於和樂環境清潔有限公司(力品工程行)擔任外││││││牆高空工作任職(任職名片)。│├──┼───┼─┼────────┼──────────────────────────┤│5│103.07│31│◎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觀護記載依規定報告。下次報到日103.08.││││││14。│├──┼───┼─┼────────┼──────────────────────────┤│6│103.08│14│◎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觀護記錄記載受刑人未成年兒子因重度腦麻││││││至肌肉萎縮需於下月進行手術。下次報到日103.09.18。│├──┼───┼─┼────────┼──────────────────────────┤│7│103.09│19│◎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觀護記載依規定報告。觀護記錄記載受刑人││││││兒子已完成手術。下次報到日103.10.16。│├──┼───┼─┼────────┼──────────────────────────┤│8│103.10│16│告誡函②│告誡未於06.27報到,命於103.11.06報到。│││├─┼────────┼──────────────────────────┤│││23│◎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稱前次未到係因工作關係。下次報到日103.││││││11.06、103.11.23。│├──┼───┼─┼────────┼──────────────────────────┤│9│103.11│06│◎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下次報到日103.11.20。│││││├──────────────────────────┤│││││依受刑人於約談報告表勾選內容,受刑人應已離職,而開始││││││從事外牆高空清洗靈工。│││├─┼────────┼──────────────────────────┤│││20│◎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下次報到日103.12.11。│├──┼───┼─┼────────┼──────────────────────────┤│10│103.12│11│告誡函③│告誡未於12.11報到,命於104.01.08報到。│││├─┼────────┼──────────────────────────┤│││12│檢方函警查訪│檢察官函請警方查訪受刑人(警方於103.12.25查訪受刑人││││││,受刑人稱從事外牆清洗零工)。│├──┼───┼─┼────────┼──────────────────────────┤│11│104.01│08│◎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下次報到日104.01.22。│││├─┼────────┼──────────────────────────┤│││22│◎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觀護人記載受刑人重度腦麻兒子在八里療養││││││院、受刑人母親另因長庚醫院診斷罹癌,受刑人提出01.22-││││││02.13之工作日程表。下次報到日104.02.23。│├──┼───┼─┼────────┼──────────────────────────┤│12│104.02│13│◎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觀護記載依規定報告。下次報到日104.03.1││││││3。│├──┼───┼─┼────────┼──────────────────────────┤│13│104.03│13│◎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觀護記錄記載受刑人因連續工作感覺疲勞,││││││且工程在台中,觀護人要受刑人勿超過保護管束地10日以上││││││。下次報到日104.04.17。│├──┼───┼─┼────────┼──────────────────────────┤│14│104.04│22│◎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觀護人記載受刑人以打零工維生,生活清苦││││││,且每月需負擔重度腦麻兒子於療養院之5千元費用。下次││││││報到日104.05.22。│├──┼───┼─┼────────┼──────────────────────────┤│15│104.05│14│毒偵分案│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1811號分案日(查獲日104.05.06)。│││├─┼────────┼──────────────────────────┤│││22│◎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觀護人記載受刑人約1個月未有工作,需待││││││月底才有工作,受刑人生活壓力多。下次報到日104.05.29││││││、104.06.15。││││├────────┼──────────────────────────┤││││觀護人簽│簽請檢察官准許對受刑人不定期驗尿。│││├─┼────────┼──────────────────────────┤│││29│告誡函④│告誡未於05.29報到,命於104.06.18報到。│├──┼───┼─┼────────┼──────────────────────────┤│16│104.06│01│檢方函警查訪│檢察官函請警方查訪受刑人(於104.06.06查訪受刑人)。│││├─┼────────┼──────────────────────────┤│││02│再犯報告(施用│觀護人就北檢104毒偵1811案件,經檢察官簽准以因該件尚│││││毒品)│未起訴,擬暫不生請撤銷緩刑,就受刑人增加報到次數並函││││││警進行複數監督。│││├─┼────────┼──────────────────────────┤│││12│◎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觀護人記載受刑人成立個人工作室,承接高││││││樓外牆清理工作,下次報到日104.06.23、104.06.26。│││││├──────────────────────────┤│││││本次驗尿結果,呈毒品陰性反應。│││├─┼────────┼──────────────────────────┤│││23│告誡函⑤│告誡未於06.23報到,命於104.07.22報到。│││├─┼────────┼──────────────────────────┤│││26│告誡函⑥│告誡未於06.26報到採尿,命於104.07.22報到。│││├─┼────────┼──────────────────────────┤│││30│檢方函警查訪│檢察官函請警方查訪受刑人(警方於104.07.07函復,受刑││││││人表示觀護人已至住處查訪,並約於104.07.08報到)。│├──┼───┼─┼────────┼──────────────────────────┤│17│104.07│02│住處訪視報告│觀護人於本日至受刑人居住訪視,記載受刑人稱:前2次未││││││到,係因工作關係,受刑人稱於facebook成立人工作室網頁││││││,要觀護人至其FB網頁,即可知悉其工作,並稱6月份工作││││││約15日,因天氣炎熱無法久作,每日工作時間約5-6小時等││││││語,另記載受刑人稱6月份工作較多,已開始償還前積欠教││││││養院之住宿費(共欠約3萬元)等語。惟觀護人記載受刑人││││││6月工作時間少,會忘記報到,理由牽強,應係受刑人未注││││││意報到規定。指示於107.07.08報到。│││├─┼────────┼──────────────────────────┤│││08│◎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觀護人記載受刑人稱因颱風,業者不願開工││││││,固本月尚無工作,受刑人對高空外牆領有證照,不願轉換││││││工作,但也不願受雇他人,因工資過低,下次報到日104.07││││││.15、104.07.22。│││││├──────────────────────────┤│││││本次驗尿結果,呈毒品陰性反應。│││├─┼────────┼──────────────────────────┤│││09│簽請撤緩│觀護人以:①受刑人上開未按時報到情形、②北檢104毒偵││││││1811號在偵查中,認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簽請依同法第74條之3規定││││││撤銷緩刑,經檢察官104.07.13核定。│││├─┼────────┼──────────────────────────┤│││15│告誡函⑦│告誡未於07.15報到,命於104.08.12報到。│││├─┼────────┼──────────────────────────┤│││21│觀護重要記事表│受刑人電稱明日(22日)工地要結案,無法報到,觀護人指││││││定受刑人於104.07.24早上報到並採尿。│││├─┼────────┼──────────────────────────┤│││24│◎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觀護人記載受刑人依規定報告,但未依規定││││││採尿,並記載受刑人稱於FB成立「外牆極限工程-個人工作││││││室」,其有將工作情形發表在FB,因工作量增加故常忘記報││││││到時間。下次報到日104.08.05。││││├────────┼──────────────────────────┤││││告誡函⑧│告誡未於07.24報到,命於104.08.26報到。│├──┼───┼─┼────────┼──────────────────────────┤│18│104.08│04│檢方函警查訪│檢察官函請警方查訪受刑人。│││├─┼────────┼──────────────────────────┤│││05│◎觀護輔導紀要│本日到署報到。觀護人記載受刑人自稱目前工程量多,工作││││││繁忙,擔心忘記報到時間。下次報到日104.08.13、││││││104.08.19、104.08.26。│││││├──────────────────────────┤│││││本次驗尿結果,呈毒品陰性反應。││││├────────┼──────────────────────────┤││││撤緩聲請原本日│檢察官製作聲請撤銷緩刑原本日。│││├─┼────────┼──────────────────────────┤│││10│再犯案偵結│北檢104毒偵1811案件經偵查結果,被告尿液並無毒品反應││││││而不起訴。惟就同案另就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起訴(持有淨││││││重0.008公克,北檢104偵16154)。│││├─┼────────┼──────────────────────────┤│││13│告誡函⑨│告誡未於08.13報到,命於104.09.09報到。│││├─┼────────┼──────────────────────────┤│││19│觀護重要記事表│受刑人電稱因工作,無法於今日報到,觀護人指定受刑人於││││││104.08.21早上報到並採尿。││││├────────┼──────────────────────────┤││││本件繫屬日│本件繫屬於本院。│││├─┼────────┼──────────────────────────┤│││21│◎觀護輔導紀要│觀護人記載本件已聲請撤銷緩刑,並記載收刑人稱近日因承││││││接多件案件,可能無法顧及保護管束,觀護人要受刑人遵守││││││保護管束,否則緩刑可能受撤銷。下次報到日104.08.26、││││││104.09.02、104.09.09、104.09.16、104.09.23。│││││├──────────────────────────┤│││││採尿送驗。│││├─┼────────┼──────────────────────────┤│││25│檢方函警查訪│檢察官函請警方查訪受刑人。│││├─┼────────┼──────────────────────────┤│││26│◎觀護輔導紀要│觀護人記載受刑人今早至係止承作雨遮,9月份工作滿檔,││││││於臉書經營個人工作室後,收入漸穩定。下次報到日104.09││││││.09、104.09.23、104.09.30。│││││├──────────────────────────┤│││││採尿送驗。│├──┼───┼─┼────────┼──────────────────────────┤│19│104.10│06│再犯判決│北檢104偵16154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北院104年審簡││││││1505判處拘役20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