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6號債權人盛天隆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順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該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