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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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小字第978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丙○○,應更正為舒「温」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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