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原 告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