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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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9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9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
  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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