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店小字第99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温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壹佰玖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