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素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25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素秋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素秋前已因提供自己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並擔任提領、轉帳之工作,致上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陳素秋上開犯行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25、9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並與其他罪名定應執行刑2年4月確定),明知將自己得以支配使用之金融帳戶任意提供予他人使用,並依他人指示將所匯入之款項轉出,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來收取詐騙款項並隱匿去向,而有逃避追緝之效果,竟與通訊軟體LINE上暱稱「愛」及所屬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陳素秋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前之某日,將其子即不知情之 賴子 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埔心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以LINE傳送予「愛」,再由「愛」所屬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以各該手法向 林雅婷黃秋華林秀芸謝季樺 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各該款項匯至 賴子文 埔心郵局帳戶內,再依「愛」之指示,由不知情之賴子文將其等匯入之款項,轉帳至 黃慧甄 玉山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慧甄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中文: 邱笳 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邱笳稱 臺灣銀行帳戶)及 詹美文 台北青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詹美文台北青田郵局帳戶)內,陳素秋因此獲得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報酬。
二、案經林雅婷、謝季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素秋所涉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子文、證人即被害人黃秋華、林秀芸及告訴人林雅婷、謝季樺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29至37頁、151至153、175至177、211至214、237至239),並有林雅婷、黃秋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林雅婷、黃秋華與謝季樺之匯款憑證資料、埔心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黃慧甄玉山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與交易明細、邱笳稱臺灣銀行帳戶之個別查詢及列印與交易明細、詹美文郵局帳戶之開戶人基本資料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見偵卷第111至113、128、131至137、157至161、163、193至197、249頁)在卷可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本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賴子文,將附表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告訴人所匯入埔心郵局帳戶之詐騙款項,再轉帳入黃慧甄、邱笳稱及詹美文金融帳戶,自屬上揭規定所稱之「洗錢行為」。
(二)由本案被害人、告訴人遭騙經過,可知本案應有機房人員(即行詐者)參與,而據被告供稱其係依LINE上暱稱「愛」之人指示,利用賴子文提供帳戶及轉帳,故本案尚有「愛」參與,從而,本案至少有被告、機房人員及「愛」3人共同參與犯行。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提供賴子文埔心郵局帳戶作為詐欺集團人頭帳戶使用,並利用賴子文將被害人、告訴人所匯入款項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堪認被告與「愛」及上揭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就所犯上開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賴子文為上揭行為以遂行犯罪,為間接正犯。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並從事轉帳之行為,同時觸犯上揭兩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加重詐欺罪論處。
(三)又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雖有數次聯繫被害人黃秋華、告訴人謝季樺而對其等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2、4各兩次將款項匯入賴子文埔心郵局帳戶後,再由被告指示賴子文分次匯款之情形,惟被告與「愛」、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對被害人黃秋華、告訴人謝季樺所為詐欺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復係侵害同一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一行為,僅論以一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犯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提供自己帳戶從事與本案相同型態之行為,致自己帳戶遭到警示,仍然財迷心竅,繼續提供其子賴子文埔心郵局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並指示賴子文從事轉帳工作,實乃為虎作倀,使詐騙集團獲取不法所得,並致被害人、告訴人受害甚鉅,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已盡力與被害人黃秋華達成和解(此有本院110年度斗司刑移調字第20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參),但仍未能與其他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被告供稱本案報酬即如附表編號1至4「獲得之報酬」欄所示者等語(見核交字卷第21頁),惟附表編號4中1萬元報酬部分,實乃連同99萬元匯款之報酬,而99萬元是否為詐騙所得之贓款,依現有卷證資料尚無法證明,故應認此部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92元【計算式:10,00019,000990,000=192,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17,192元【計算式:3,000+3,000+3,000+5,000+192+3,000=17,192】,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起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時間及手法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匯入款項轉出人匯入款項轉出時間、金額款項轉出帳戶獲得之報酬主文1林雅婷由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初某日,以臉書暱稱「00000000000」加入成為林雅婷之好友,並以LINE向林雅婷佯稱自己是美國人且是航空公司機師,要寄包裹給給林雅婷,請林雅婷向SpacoExpress快遞公司聯繫接洽云云,再由冒稱為快遞公司人員之人,佯稱先匯款68,000元,始能領取包裹云云,致林雅婷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3月28日10時20分許,在雲林縣虎尾郵局轉帳6萬8,000元。賴子文埔心郵局帳戶由陳素秋指示不知情之賴子文操作109年3月28日,以網路跨行轉帳6萬6,000元。將左列款項轉至黃慧甄玉山銀行帳戶。3,000元陳素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黃秋華由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15日14時51分許,以LINE暱稱「0000000000000」認識黃秋華後,於同年3月23日20時25分許,向黃秋華佯稱有1個內含200萬美金包裹要寄給黃秋華,但因寄出後遭海關查扣,請 黃邱華 代繳納費用云云,致黃秋華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3月27日11時13分許,在不詳處所匯款9萬5,558元賴子文埔心郵局帳戶由陳素秋指示不知情之賴子文操作109年3月27日,以網路跨行轉帳9萬1,000元。將左列款項轉至黃慧甄玉山銀行帳戶。3,000元陳素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於109年3月28日12時46分許,在不詳處所匯款7萬9,500元至 李信雄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匯入右揭帳戶。109年3月28日以網路跨行轉帳7萬9,000元。3,000元3林秀芸由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00000000」認識林秀芸後,向林秀芸佯稱在聯合國擔任中尉,因準備退休要來臺灣找林秀芸,請林秀芸先匯款買機票云云,致林秀芸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3月26日12時許,在桃園市蘆竹區台新銀行匯款30萬元。賴子文埔心郵局帳戶由陳素秋指示不知情之賴子文操作109年3月26日以跨行轉帳30萬元。將左列款項轉至黃慧甄玉山銀行帳戶。5,000元陳素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謝季樺由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透過臉書暱稱「 黃耀明 」認識謝季樺後,以LINE向謝季樺佯稱在伊拉克當醫生且即將退休,想將200萬美金運回臺灣,但須向貨運公司及海關繳費,請謝季樺代繳納費用云云,致謝季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3月20日12時15分許,在桃園市八德區永豐路郵局匯款1萬9,000元。賴子文埔心郵局帳戶由陳素秋指示不知情之賴子文操作於109年3月23日,連同其他款項,跨行轉帳99萬元。將左列款項轉至邱笳稱臺灣銀行帳戶。192元陳素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於109年3月24日8時43分許,在桃園市八德區永豐路郵匯款9萬元。109年3月24日,分別以網路轉帳5、1萬元。將左列款項轉至詹美文台北青田郵局帳戶。3,0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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