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上訴人 余俊義 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六年度抗字第九八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