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家齊
陳建旻 被告 黃守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