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64號原告恒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芝融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信維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劉國峰 訴訟代理人 許金汶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7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高雄鳳山法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