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31號聲請人全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相對人環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股東,因相對人公司財產及帳目始終不清,要求提供資料卻屢遭阻撓,是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字第183號裁定准予聲請選派 王中平 律師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相對人提起抗告,嗣經本院以10
2年度抗字第28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公司選任檢查人應已確定。然王中平律師日前向本院聲請解任檢查人,本院以102年度司字第252號裁定准予解任在案,本件現遭致准予對環盟公司聲請檢查人確定卻無檢查人選之困境,惟聲請人先前曾於102年9月26日向本院陳報合適檢查人選即 李宏健 會計師,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李宏健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環盟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字第183號裁定准予選派王中平律師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公司選任檢查人應已確定,惟王中平律師嗣向本院聲請解任,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字第252號裁定准予解任,則聲請人再聲請選派檢查人,自應予重新審核是否符合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據相對人指稱,聲請人原本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股東,然相對人公司於102年7月30日召開董事會,會議通過辦理增資,各股東未認購新股者視為放棄,且明定102年9月4日為增資基準日,聲請人亦指派 林婷媚 代表出席討論,而截至10
2年9月4日相對人並未認購新股,故增資後其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僅有百分之2.7,與公司法第245條規定之要件不合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閱兩造之公司登記卷,可知聲請人於102年9月3日前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0股,惟相對人公司於102年7月30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增資新股2,000,000股,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發行,合計20,000,000元,增資基準日為102年9月4日,增資後,相對人登記資本額為200,000,000元,實收資本額為22,000,000元,每股10元,均為普通股,經由 許東喜李品萱 、佳謙投資有限公司分別繳納1,000,000元、1,000,000元、18,000,000元,合計20,000,000元增資股款,相對人嗣於102年9月1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監事,選出許東喜、徐志宏、 徐嘉謙李啟仲李秀慧 為董事,另於102年10月1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選出 葉偉英 為監察人,且因徐嘉謙辭任董事而改選 徐文成 為董事,相對人並於102年10月22日完成公司變更登記,發行股份總數為2,200,000股,此有上開相對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增加資本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明細、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於102年11月29日提出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時,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200,00
0股,聲請人雖係相對人公司股東,其持有相對人公司之股份總數為60,000股,此有上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是聲請人持有股份總數僅佔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
2.73。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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