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31號聲請人全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環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屬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