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謝華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 思羽
石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5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雅萍、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8326│思羽│9月01日起│││││元│││││├──┼───┼─────┼──────┼──────┼───────┤│002│新臺幣│石雅萍、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46533│思羽│9月01日起│││││元│││││├──┼───┼─────┼──────┼──────┼───────┤│003│新臺幣│石雅萍、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45038│思羽│9月01日起│││││元│││││├──┼───┼─────┼──────┼──────┼───────┤│004│新臺幣│石雅萍、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47007│思羽│9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雅萍、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8326│思羽│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石雅萍、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46533│思羽│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3│新臺幣│石雅萍、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45038│思羽│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4│新臺幣│石雅萍、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47007│思羽│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8513號)
(一)緣債務人 陳思羽 前就讀青年中學時,邀同債務人石雅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80,67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思羽自民國102年10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6,90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石雅萍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