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24號原告 賴俊仁 被告 賴宗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買賣價金即移轉價格新臺幣(下同)134,20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補繳裁判費1,440元。逾期不補正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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