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83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巽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38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巽安於民國105年6月間發生車禍,右手骨折裝上鋼釘至今,需至大醫院開刀拿除鋼釘,而被告所涉之竊盜案件業已宣判完畢,爰請求准予被告具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107年5月4日予以羈押在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38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7年7月16日起借提執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明字第11002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從而,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中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