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乃文惠相對人 魏德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相對人聲請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5095號強制執行中,該建物一旦拆除,勢難回復,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5095號強制執行,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法院應依法定程序迅速進行,除有法定之停止事由者外,不停止執行,以確保債權人之權益。
三、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5095號拆屋交地等事件,建物一旦拆除勢難回復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法定停止執行事由,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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