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11號原告 梁莉雯 被告 張根楠
張毓燊 黃張錦連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0,168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5)+(同段150地號土地:面積2,47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5)+(同段676地號土地:面積82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3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5)+(同段677地號土地:面積3,56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3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5)=990,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