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1號原告 黃衶昊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被告 林榮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為債務人,起訴請求將分配表次序5、10分配予被告之新臺幣(下同)8,000元、1,503,397元全部剔除,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11,397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