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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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並與如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5月1日起至90年1月中旬某日止,犯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