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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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6月11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20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750號),判處有期徒刑玖月,並經最高法院於97年6月19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