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月瀚霆
温能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定民國106年7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查該日因天氣因素而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 爰延展 宣判日期為106年8月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瑋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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