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刑補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刑補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刑補字第2號聲請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之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3款、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林明宏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未依前揭規定載明請求補償之事實及理由,且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刑事補償法暨請求國家賠償狀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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