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葉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 律師
被   告  張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
路○○巷○弄○號2樓房屋之增建部分(面積為21.52平方公尺)拆除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146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時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每月
應給付原告558元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即原告
請求被告排除侵害所得之利益以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共71萬
2,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已繳納之費用3,530
元,尚須補繳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一、請求被告拆除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巷○弄○號房屋
  增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萬0,082元【計算式:108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900元÷宜蘭縣108年度公
  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90.22%×21.52平方
  公尺=57萬0,082元】。
二、請求被告賠償金額14萬2,146元,訴訟標的價額為14萬2,146
  元。
三、請求被告按月給付558元,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2萬7,187元(計算式:57萬0,082
  +14萬2,146元=71萬2,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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