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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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7月24日,縮短刑期終結日為97年
7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玉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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