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9號原告 香訫堂 代表人 陳振正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複代理人 曹珮怡 律師被告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彭松煜 (主任)訴訟代理人 邱燕清
林于盛 梁雪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9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楊得君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