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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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聲請人 李文成 非訟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4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4=2,04
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即106年8月21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8月21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06室?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戶籍資料結果所示,聲請人戶籍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2樓(下稱戶籍址,見本院卷第43頁),聲請人有何原因不能居住於該戶籍址,而須另支出費用租賃於新北市○○區○○路○○巷○號406室?又目前該戶籍址為何人所居住,其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請務必「具體詳細」說明,並提出相關資料(必須包含「最新」完整載有出租人及承租人即聲請人簽章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另聲請人租賃址為新北市新莊區,而聲請人陳報之送達址為臺北市中山區台北郵政信箱112之341,亦請聲請人一併說明送達址為「臺北市」之原因。
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目前支出是否仍為17,000元?倘否,則請具體分別說明支出種類、金額,並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且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下同)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7月23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7月23日迄今,「所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請向投保保險公司查詢)┌──┬───┬────┬────┬────┬──────┬──────┐│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108年7月22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7月23日迄今,目前有無其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製作成表格。
十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數額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如為教學,請記載教學內容),並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請附有「公司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請附有「雇主證明」),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又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收入種類記載「營利」,請說明記載為營利之原因?如係自營,應說明106年7月24日至今歷年各月份之營業額、每日營業時間、地點所在位址,並應提出各項具體證明文件釋明之,如批發進貨之收據、營業收入成本統計相關會計帳冊、銷售證明文件、客戶訂單、收入切結證明書等文件。反之,如聲請人係受僱於第三人,亦請說明從事何種工作?有無雇主或中間介紹人?有無簽訂僱傭契約?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方式?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如何計算薪資?並應提出其他相關文件以資釋明。又聲請人倘為靠行從事計程車業,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專職」計程車業、車籍登記地為何縣市政府、主要營業範圍為何地區、每月平均營業收入、營業必要支出及淨利,並請提出計算依據、計算式及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聲請人完整職業駕照、行照影本。
十八、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用語,並詳細閱讀後,再為補正,切勿缺漏。又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一併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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