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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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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