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49號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思辰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