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1日至95年6月14日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1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