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11月20日起至86年1月8日止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309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78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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