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區第一戶政事務所)(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2罪,均告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俱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均予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指明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