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等罪,均減刑如附表貳、參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罪名│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毒品第10條第1項│毒品第10條第2項│││款、第325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9月初至同年12月25│92年10月間某日至同年12│92年9月間某日至同年12│││日│月30日│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3年度偵字第392號│92年度毒偵字第3680號│93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23號│93年度訴字第825號│93年度壢簡字第814號││實││││││審├───┼───────────┼───────────┼───────────┤││判決│93年5月5日│93年6月18日│93年8月1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3年度訴字第123號│93年度訴字第825號│93年度壢簡字第814號││期││││││├───┼───────────┼───────────┼───────────┤││確定│93年8月3日│93年8月6日│93年9月1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肆月│參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附註│業經本院93年度聲字第2977號定應執行刑肆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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