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霖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施霖與 林御琦 因在青年公園羽球場打球相識,於民國102年5月間,林御琦因與其他家族成員就所共有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之相關爭議,委請退休前長期擔任地政士之施霖代為處理,惟因溝通過程中雙方之認知不同,林御琦遂解除對施霖之委任,致雙方心生嫌隙。嗣於102年6月5日下午6時至7時許,雙方於上開球場相遇時,林御琦先對施霖口出「騙子」,且出手毀損施霖之球拍(林御琦所涉公然侮辱罪、毀損罪部分,本院已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358號為有罪判決、並經本院合議庭以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詎施霖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上開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及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以「幹你娘」、「 蕭查某 (台語)」等語辱罵林御琦,足以減損林御琦之人格尊嚴及貶抑其社會評價。
二、案經被害人林御琦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施霖固坦承確有於102年6月5日下午6時至7時許,在至少有10人以上之青年公園羽球場,與被害人即告訴人林御琦相遇,此且有證人林御琦、 周春輝 到庭結證之證言足稽,應堪信其為真實;惟否認其有如檢察官所指,在球場內公然以「幹你娘」、「蕭查某(台語)」等語辱罵告訴人云云。經查:證人林御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請你描述當天發生的事情?)我每天都會到球場去,把球具放好後,我就會去遛狗,當天遛狗完回來,回到與球場就碰到被告,因為土地的事情發生爭吵,被告就罵我髒話『幹你娘』、『蕭查某』,後來我就情緒失控把被告的球拍用斷。(問:我罵你『幹你娘』、『蕭查某』是在之前還是之後?)被告吵架的時候都有罵我。(問:是不斷的罵嗎?)2、3次。」等語,證人周春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請你把102年6月5日下午6至7點間,由林御琦碰到我開始的經過敘述?)我在跟朋友2個人面對面正在第2球場打球,被告跟林御琦在第1球場打球,我和被告他們的間隔大約5公尺,我聽到旁邊有人在吵架,側看時聽到又看到被告跟林御琦正在吵架,我聽到被告罵林御琦『幹你娘』、『蕭查某』,我就退到球場外樹下,大約距離被告他們30公尺,被告跟林御琦還在吵,我就跟朋友說我們暫時離開場地好了,我就沒有再看他們吵了,我跟朋友就在等,我們希望等一下還可以繼續打球。(問:我是在打斷球拍之前還是之後罵林御琦的?)是在林御琦打斷你的球拍之後你才開罵的。(問:你說你先看到林御琦跑到被告放球具的地方,抽出球拍摔到地上,後來你又聽到、看到被告對林御琦罵『幹你娘』、『蕭查某』,這2件事情依你當時的感覺有無關連?)應該都有關係,而且應該也和林御琦一開始說被告騙她的話有關。(問:你說你本來跟球友在第2球場打球,聽到被告罵林御琦『幹你娘』、『蕭查某』,側看被告時被告的表情如何?)兩個人對峙,感覺被告很生氣。」等語,足認被告確有於告訴人與其爭執時,心生怒意後,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蕭查某(台語)」等語。按對他人口出「幹你娘」,隱含對方是行為人之子,有貶抑對方之意;而稱對方「蕭查某(台語)」,係主張女子行為不正常、精神狀態異常,確實均有降低人社會上通常、正當之評價,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侮辱之範疇。而本案被告係在羽球場內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辱罵告訴人,已達公然之行為情況。則被告所為本案之事證明確,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犯後態度,以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