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8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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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五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致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九十年八月三日│壹萬柒仟伍佰肆拾│CG0六四二五三││││ 司林正泰 │行││玖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