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5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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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5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5633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乙○○正確之姓名( 丁邦 「恒」或丁邦「恆」),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