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25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京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692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查核屬實,揆諸上開規定,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