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34號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甲○○間本院98年度再字第34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9,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