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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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0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VOON.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059號偵查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遂提起公訴,並於民國98年9月9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復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且其所涉犯之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自98年9月9日起執行羈押三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於同年11月27日裁定自98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98年9月25日進行準備程序,復於同年10月9日、同年11月13日進行審理程序調查證人,再於同年11月26日進行勘驗、同年12月25日進行審理、99年1月14日(嗣因被告口腔發炎取消)及同年1月25日進行測謊,並於99年2月2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等之意見後,依據本案審理期日陸續調查多位證人之結果,參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甚多、純度甚高,再佐以卷內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本院勘驗所得之查獲過程,認為被告甲○○雖否認犯行,然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確屬重大,而被告甲○○為第一次入境我國,在我國境內無任何固定居所,顯然有逃亡之虞,本案復有境內、境外共犯刻正追查中,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況被告所涉犯之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本院認為本案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3款之原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無得以具保代替羈押,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劉邦繡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