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 許文貴
陳勁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捌佰捌拾陸萬零壹佰元(本件訴訟標的1161建號建物及暫編建號8298號未辦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建物及上開建物坐落之臺北市○○區○○段三小段24-7、24-9、43-3地號土地拍定金額共計8,860,1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尚欠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被告南天府代天宮之寺廟登記資料及被告 蔡景村 、 王梅香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